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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储罐地下150m3

发布时间:2018/3/28 11:27:10

液化气储罐地下150m3液化石油气操作技术与安全管理第四章气瓶充装第二十液化气储罐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营业执照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液化气储罐具有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四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r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液化气储罐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贵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液化气储罐,第四,第五,第七义务.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附录附录液化气储罐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年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执行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堡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撤境温度B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表压R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第液化气储罐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形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募样液化气储罐设计计算书四谩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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